第一條 為規范東莞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明確本行與借記卡持卡人及其他相關當事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好地為本行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務,根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借記卡是東莞銀行向社會發行以本、外幣結算具有存取現金、消費、網上支付、轉賬、投資理財和查詢等功能的金融支付結算工具,必須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務。其中,聯名(認同)借記卡是本行與聯名單位合作發行的借記卡。主題借記卡是本行針對特定客戶群發行、具有一定主題內涵的借記卡。
第三條 借記卡按發卡對象不同分為銀卡、金卡、白金卡和鉆石卡等;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IC)卡、復合卡(磁條+芯片)和移動支付卡等。磁條卡中僅包含借記賬戶,芯片卡、移動支付卡中除借記賬戶外還包含電子現金賬戶。芯片卡、移動支付卡電子現金賬戶視同現金管理,不計息,不掛失,電子現金賬戶余額上限遵循監管機構相關規定。電子現金不設交易密碼,凡使用芯片卡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因芯片卡、移動支付卡實物介質(SD卡、SIM卡、手機等)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四條 本行借記卡設有使用有效期。
第五條 凡自愿接受并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自然人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本行申請借記卡。
申請人申領本行借記卡時,應符合國家實名制有關規定,開戶應采用實名,并根據本行有關要求提供有關申請資料和填寫申請書。申請人本人在申請書上簽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關規定、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以及確認遵守本章程。持卡人領卡或換卡后,須在新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條上親筆簽名。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卡片,在進行銀行卡交易的簽字確認時,持卡人應以相同式樣簽名進行簽署確認。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進行卡片申領、掛失、換卡等特殊業務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在使用本行借記卡時,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此類持卡人的用卡行為及交易責任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第六條 借記卡可在本行營業網點和電子銀行等各種服務渠道辦理業務,也可在貼有“銀聯”標識的ATM機、POS機、自助終端等自助設備上使用。持卡人應遵守本行、收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卡組織等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持卡人與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或/及銀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當事人發生交易糾紛時,應由持卡人自行解決,本行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借記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將卡片出租或轉借他人造成的損失和相關的風險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卡片如被盜或遺失,應及時向本行辦理掛失。卡片掛失分為臨時掛失和書面掛失。持卡人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個人網銀、微信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的掛失為臨時掛失,臨時掛失有效期為五日,在有效期內,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本行任一網點補辦書面掛失。書面掛失生效后,持卡人可到任一網點辦理補換新卡或者辦理銷戶。電子現金賬戶不可掛失,掛失補發新卡不自動開通電子現金賬戶,原電子現金賬戶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掛失手續辦妥,掛失即時生效。掛失生效前或掛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遺失借記卡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除法律規定應由本行承擔的責任之外,本行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申請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卡片憑密碼進行識別,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卡片及相關個人信息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結算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若遺失密碼,可持本行借記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東莞銀行所屬各營業網點辦理密碼掛失(無需換卡)。密碼泄露會給持卡人帶來極大的風險,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借記卡和密碼,因持卡人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業務的,須符合本行相關業務的代辦規定。
第九條 持卡人不得利用借記卡從事洗錢活動及利用借記卡的支付手段挪用信貸資金。
如持卡人賬戶交易異?;蛏嫦酉村X、恐怖融資或涉及被聯合國、公安部等組織(或有權機關)列入制裁名單、黑名單或涉及被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調查時,本行有權停止向持卡人提供部分或全部金融服務。
第十條 本行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監管部門最新規定和持卡人的實際情況以及基于風險等因素的考慮酌情修改借記卡交易規則或對借記卡進行止付,具體以本行實際情況為準。
第十一條 借記卡的所有收費項目標準按《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并以本行公示的收費標準進行收取。
借記卡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如有變動,以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第十二條 借記卡內各賬戶的存款,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的情況下,按我行掛牌利率或與客戶約定的利率計付利息,并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代扣繳利息稅。IC借記卡電子現金賬戶的存款不計付利息。持卡人應確保存入卡賬戶的資金是其個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屬于其個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資金。
第十三條 持卡人本人有關信息資料有變更時,必須及時、據實地向本行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方式提出申請,否則因信息資料變化而引發的全部責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借記卡的賬戶配置有存折使用的,借記卡或存折掛失后,對應的存折或借記卡可照常使用,互不影響。
第十五條 借記卡卡片損壞,持卡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借記卡到本行任一營業網點憑密碼辦理換卡手續。
第十六條 持卡人終止使用本行借記卡時,應按本行有關規定辦理銷卡銷戶手續,結清賬戶余額和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持卡人持有或使用借記卡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卡片的毀損、更換、收回或銷戶而消滅或改變。
第十七條 持卡人在自助設備上辦理業務時,因機器故障或操作失誤造成自助設備吞卡的,持卡人應立即與自助機具所屬銀行聯系并在該行要求的期限內到自助設備所屬銀行辦理領卡手續,過期未領的卡片該行有權自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行通過營業網點、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微信銀行等服務渠道向持卡人提供賬務查詢等對賬服務。
持卡人對交易賬務有異議的,應在交易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查詢申請,本行按中國銀聯及相關機構投訴差錯及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回復客戶,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保密。
第十九條 因通訊異常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原因造成風險和損失,本行將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如違反本章程規定使用借記卡,由此產生的風險、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行對下列行為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虛假掛失、偽造借記卡、使用偽造或作廢借記卡、冒用他人借記卡等。
第二十三條 本行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協助有權機關對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二十四條 本行對本章程進行修改后,將通過營業網點(張貼在本行營業場所)、網站等一種或多種渠道進行公告。在公告期內,持卡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借記卡,持卡人因對章程修改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借記卡的,可向本行提出銷卡申請,本行為其辦理銷卡手續。持卡人未提出銷卡申請的,視為同意本章程。
本行以合法方式發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間持續有效的公告(包括領取借記卡之前和之后發布的),均同樣適用于持卡人。如該公告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發布在后的為準。
持卡人如違背本章程,本行有權取消持卡人的使用借記卡資格,終止其用卡權利,并有權收回其借記卡。如發生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金融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對所有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